
加大中医药事业经费投入
第一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经费,将中医药事业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大支持力度,保障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设立全省中医药文化周
第一章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通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提升中医药文化影响力。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所在周为全省中医药文化周。

公立综合医院应设中医科
第二章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公立中医医院。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区域医疗中心、特色重点医院、名医堂建设,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第二章第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服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医师通过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等方式提供中医药服务。
“中医养生保健”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第二章第十三条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或者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医药人才将更受重视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人才引进和招聘时向中医药人才倾斜。
中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中医执业医师到偏远山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者开展服务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保障。
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
建立中药溯源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数据平台,加强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质量管理,逐步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
扩大中医药项目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提升基层中医药诊疗能力,逐步扩大中药饮片、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项目和康复项目的报销范围和比例。中医优势病种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